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易字第231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福寧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林婷立法官劉亭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易字第231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福寧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林婷立法官劉亭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