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119號
原告甲○○
o被告乙○○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5日以94年度家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駁回,裁定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書記官陳盛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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