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507號原告龍星昇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
何俊墩 律師 吳忠諺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乙○○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就原告請求自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起算損害金額之依據提出準備書狀,陳述意見。
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書記官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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