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6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婚字第1648號原告甲○○
室被告乙○○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1月7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偕同證人一名到庭。
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書記官黃國忠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6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婚字第1648號原告甲○○
室被告乙○○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1月7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偕同證人一名到庭。
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