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6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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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631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任
       陳柏翰
被   告  余政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原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
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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