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東小字第6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儀芳
被 告 陳清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花蓮縣,有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之
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趙彥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