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補字第52號
原   告 奇宙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詩華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 童寶鑑童邱美蘭 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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