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382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訴訟代理人 游郡 如
邱俊碩
被 告 傅敬亦琪 即 施敬亦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肆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捌仟貳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原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
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