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8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進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鄭賴素美 間請求調整租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3,864
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