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8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進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鄭賴素美 間請求調整租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3,864
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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