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259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被告 葉柔嫺
(即 葉茹萍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9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屏東簡易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259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被告 葉柔嫺
(即 葉茹萍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9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屏東簡易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