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簡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259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林彥甫

被告 葉柔嫺

(即 葉茹萍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9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屏東簡易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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