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234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被告 王美英
被告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美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1年8月29日下午2時20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書記官鄭美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234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被告 王美英
被告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美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1年8月29日下午2時20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