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簡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234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林彥甫

被告 王美英

王瑞姻

被告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美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1年8月29日下午2時20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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