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58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5826號

上訴人大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李淑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柯進裕 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書記官林玗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