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重更(二)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重更(二)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更(二)字第22號上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張寧洲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柒月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施俊堯法官蘇素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旻弘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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