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1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⒉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⒈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⒉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予以減刑,另依同例第11條、第12條規定,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⒉所示應減刑之罪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⒈所示不應減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書記官鄧順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4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88.05.18│94.10.17││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88年度偵字第9932│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號│114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1年度上更一字第454號│95年度易字第3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2.05.27│95.03.16│├───┼──────┼────────────┼────────────┤││法院│最高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台上字第477號│95年度易字第38號││判決├──────┼────────────┼────────────┤││判決確定│95.01.25│95.05.03│││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項│2項│├──────────┼────────────┼────────────┤│合於96年罪犯│否│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2月││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5年度執助字第│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1076│││201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