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57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4,6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書記官高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