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7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王振志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陳彥宏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朱梅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