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重更(二)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重更(二)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更(二)字第22號上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選任辯護人張寧洲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三次延長羈押,至九十八年一月二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審酌全案卷證及訴訟進行程度,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八年一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黃金富
法官魏新國法官吳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