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5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甲○○之住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未記載被告甲○○之住所。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4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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