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21號原告甲○○以上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6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書記官高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