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重更(三)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重更(三)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重更(三)字第5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律師 張寧洲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1月29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10月29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1月2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衡酌被告業因殺人罪,前經原審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在案,而其為謀圖鉅額保險金,設計誘使 劉愛弟 步入其死亡陷阱,使其慘死異鄉,堪認其心態兇狠,手段殘酷,目無法紀,顯無從擔保其釋放後日後遵法接受審判、執行,本院認仍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1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傳栗
法官劉嶽承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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