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壢小字第331號
原 告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
被 告 廖文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
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陸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