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小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壢小字第5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林盟凱
       許式輝
被   告  林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玖仟玖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利
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書記官黃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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