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5年度港小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港小字第36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張釗深
       連弘學吳棋笙
被   告  葉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
5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之記載,均應
更正為「一百年三月十七日」。
原本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99年3月16日」之記載,應更
正為「100年3月16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有如主文
所載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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