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四О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乙○○○因犯竊盜罪,前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
二、聲請意旨以該受刑人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一五0九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並提出執行通知回證、拘提報告書、受刑人戶籍資料等件為證,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經核屬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恒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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