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如附件所示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對相對人所
發佳里郵局第七0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於民國95年3月26日自
原債權人荷商柯企第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對於相對
人之債權,並依民法第297條第1項之規定通知相對人,惟因
上述通知無法送達相對人,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
及回執影本各1件在卷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
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林賢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