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34號聲請人遠東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藤雄 代理人 蕭君如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為亞太網匯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臺北市政府廢止亞太網匯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之函文、亞太網匯股份有限公司之章程、亞太網匯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其上應含廢止前全體董事登記資料)及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聲請人委任代理人蕭君如之委任狀;
㈡、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應於上開補正期限內如數補繳。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書記官詹佳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