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監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監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字第45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甲○○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參照)
(二)親屬系統表。
(三)原監護人 杜京霖 不適任證明文件(例如:殘障手冊、診斷證明書)。
(四)選任受監護宣告人甲○○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全部家屬同意書(含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
(五)被選為監護人同意書。
(六)被選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同意書。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6)。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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