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司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98年度司司字第1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等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7條及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甚明。再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此觀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呈報頂埔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就任乙節,未據提出提出經濟部92年12月23日經授中字第0923317670號函、民國92年12月19日之股東臨時會,出席股東之簽到簿、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財務報表、財產目錄暨上開文件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併提請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清算人就任後,以3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並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之證明文件供本院審酌,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5日以裁定通知命其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99年1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俐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