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重上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81號上訴人 許泰榮
許 李絹代 許喜緣 共同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 律師
郭正鵬 律師上訴人 許喜雅 上訴人 許萍君 上列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被上訴人 許明賢
許 吳秀琴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秋麗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書記官蘇恒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