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六七號
原告丁○○
丙○○辛○○己○○戊○○乙○○庚○○壬○○共同送達代收人丁○○住台中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執行異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肆萬柒仟玖佰壹拾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金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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