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共同選任辯護人常照倫律師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智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