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苗簡字第3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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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苗簡字第355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

被告 張濬驛 (原名: 張志誠 )

張巧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1萬55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與被告張濬驛(原名:張志誠)間成立就學貸款之消費借貸契約,並由被告張巧筠任此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且迄今仍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已據其提出就學貸款借據、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帳卡以實其說,並據被告張濬驛(原名:張志誠)到庭認諾,被告張巧筠則視同自認。是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而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期間

週年利率

1

1萬4349元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113年11月21日止

1.775%

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3年11月21日止

0.1775%

自113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3年11月22日起至114年1月31日止

0.2775%

自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

2

1萬4772元

自113年6月1日起至113年11月21日止

1.775%

自113年7月1日起至113年11月21日止

0.1775%

自113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3年11月22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0.2775%

自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

3

8萬6410元

自113年5月1日起至113年11月21日止

1.775%

自113年6月1日起至113年11月21日止

0.1775%

自113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3年11月22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止

0.2775%

自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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