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司小調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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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司小調字第452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永興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積欠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電信費用暨其利息及違約金,屆期未為清償,嗣後該公司將
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為此爭議聲請調解等語。惟查,相對
人業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準此,相對人於聲請人聲請調解時已無當事人能
力,且無從補正,爰依首揭規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