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票字第18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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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1890號
聲請人亞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馨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賓至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
二、相對人賓至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