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司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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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聲字第11號

聲請人 戴文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嬌妹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劉嬌妹通知行使優先承購權之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查無此地址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故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從補正,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查本件相對人劉嬌妹業已於民國36年11月20日死亡,此有高雄○○○○○○○○提供之除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相對人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按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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