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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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832號

原告JuaneReichert( 林尚恩

被告 鄺瑞蓮 即ChristinaSmith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又簡易程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15日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我院於111年11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此項裁定業經依原告陳報的電子信箱,以網路電郵方式送達於上訴人,但到目前為止,5日補繳期限已經期滿很久,但上訴人都沒有來補繳裁判費,有上揭裁定、本院收文處電子郵件列印本、詢問簡答表等件在卷可以證明,依照前揭規定,本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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