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86號
原告 莊雅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井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本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6號)。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65,280元,其中機車維修費11,750元部分,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