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減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4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處罰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9月16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72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055號),判處有期徒刑玖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蔡新毅法官陳榮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吟玲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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