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266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266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亞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主文欄第九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3324號帳戶」應更正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3324號帳戶」。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一第一行『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外,』,應更正為『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及附件二犯罪事實一第10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3324號帳戶更正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3324號帳戶外』。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欄關於主文暨事實欄所引用之追加起訴書,關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3324號帳戶」均顯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3324號帳戶」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黃耀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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