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266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亞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主文欄第九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3324號帳戶」應更正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3324號帳戶」。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一第一行『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外,』,應更正為『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及附件二犯罪事實一第10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3324號帳戶更正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3324號帳戶外』。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欄關於主文暨事實欄所引用之追加起訴書,關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3324號帳戶」均顯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3324號帳戶」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黃耀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