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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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

原告 謝秋惠

被告 魏孝崴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2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不易,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芷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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