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9號
附民原告 廖振邦
附民被告 胡頌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蔡旻穎
法官朱曉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冠霖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