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原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26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高明忠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8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應再開辯論,並定於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本院認本件尚有證據仍待調查,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林莆晉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巧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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