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26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高明忠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8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應再開辯論,並定於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本院認本件尚有證據仍待調查,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林莆晉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巧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