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3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29號

上訴人 林長賢

林長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林汝田 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林長賢、林長霆等2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125元(上訴人於民國114年4月8日提起上訴,應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提高標準核計上訴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2名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各應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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