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字第1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許峻源

翁愛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忠翰 等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7,7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0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書記官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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