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字第1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許峻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忠翰 等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7,7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0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書記官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