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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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7號原告 吳鎮安 (原名 吳瓊安 )訴訟代理人 連銀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崇柔 、 吳瓊雄 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零玖萬玖仟陸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壹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書記官周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