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7號原告 吳鎮安 (原名 吳瓊安 )訴訟代理人 連銀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崇柔吳瓊雄 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零玖萬玖仟陸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壹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書記官周嫣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