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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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八0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正欣 律師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十點,在本院羅東辦公室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美治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