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七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明山
法官鄭貽馨法官謝佩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藍友隆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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