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3年度雄簡字第40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四ОО四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石蔡秀足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石敏娟 石 葉籃琪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法官柯彩燕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書記官林姵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