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3年度雄簡字第40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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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四ОО四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石蔡秀足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石敏娟
        石 葉籃琪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柯彩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林姵妤

歷審裁判

  • 高雄簡易庭 93 年度 雄簡 字第 4004 號裁定(93.12.17)[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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