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3年度南小字第227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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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二二七О號
  原   告 乙○○○○甲A區B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宏仁
  訴訟代理人  毛棟誠
  送達代收人  袁海平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二二七О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年   月   日
午  時   分在本院台南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法院書記官 高惠美
到場關係人:
原被告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筆錄。上述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後附之民事判決要旨稿所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高惠美
法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歷審裁判

  • 臺南簡易庭 93 年度 南小 字第 2270 號宣示筆錄(93.12.23)[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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