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埔補字第六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家瑞
右原告與被告乙○○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萬零陸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林雅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