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3年度埔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埔補字第六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家瑞
右原告與被告乙○○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萬零陸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林雅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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